交通事故有过错但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9日0时许,徐某驾驶粤AY09**号小客车沿花都区狮岭镇平步大道杨屋路段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时,遇黄某驾驶粤AHD**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李某沿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双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黄某某、李某三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按简易程序认定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黄某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黄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车辆粤AY09**所投交强险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异议。因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搭载3人属超载行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不应当由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黄某的超载行为在事故中应否承担事故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诉称事故发生情况属实,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和调查情况,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黄某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且最终采信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
【案例评析】
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般都会对现场进行勘查记录、对双方当事人作口供笔录及对相关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测,然后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认定各方的责任。
事故责任处理通常有两种程序,分别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不同的程序对各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天内都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以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进行协商,但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
在本案中,黄某的超载行为当然是交通违法行为,但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乃是徐某横过公路侵占黄某优先通行权所致;且事发后徐某为能尽快取出扣押在交警部门的车辆而与黄某协商一致由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赔偿黄一切合法损失后,申请交警部门按简易程序处理本起事故。
最终交警部门在现场查勘和调查情况后依简易程序作出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合法,因此法院采信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而没有采信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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